《關于下發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樣式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總行制定了《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樣式(見附件),由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時使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的印制與分發
《假幣收繳憑證》由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統一印制。“假幣”印章由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附樣式自行制作。
《假幣收繳憑證》的分發采用先縱后直的方式。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按所轄層層下發。各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縣支行負責向在本級開戶的各城市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城區支行、縣支行分發,由各商業銀行城區支行、縣支行向所轄分理處、儲蓄所分發。
城市信用社聯社和農村信用社聯社由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支行負責分發,再由城市信用社聯社和農村信用社聯社負責向其所屬的基層信用社分發。未組建信用社聯社的各城、鄉信用社由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縣支行負責分發。
二、《假幣收繳憑證》說明
(一)《假幣收繳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收繳單位留存,第二聯隨假幣上報,第三聯交持幣人。其中第三聯背面印“說明”內容(附后),作為向持幣人的告知項目。
(二)憑證要素說明。“交款單位”指交存現金的商業、企事業單位;“版別”指紙幣、硬幣上的年號;“制作方式”,指假幣的偽造方法,如機制、拓印、復印等。
憑證編號由收繳單位填寫。
(三)憑證規格。橫排的大32開本(長1168mm×寬850mm的1/32開本)。
(四)憑證填寫。發現一張假幣填寫一張憑證。如遇連號假幣可填寫一張憑證;如一次收繳假幣張數較多,可分幾張憑證填寫,一張憑證為一組,每組假幣張數、金額應如實填寫,冠字號碼可選擇有代表性的填寫。
三、“假幣”印章說明
(一)“假幣”印章規格為:長75mm、寬30mm。其中印章上方為“假幣”字樣,下方為各個省簡稱和銀行行號標識代碼。如標識代碼仍不夠用,可在代碼后附上英文字母。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西長安街儲蓄所為10201009A。銀行行號標識代碼的編排方法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重新頒發銀行行別、行號標識代碼和規范客戶賬號的通知》(銀發[1999]406號)。
(二)“假幣”印章采用藍色油墨。
(三)“假幣”印章蓋在假幣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間位置。
四、《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于2000年5月1日啟用
《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的啟用是執行《人民幣管理條例》、規范假幣收繳程序、依法收繳假幣的重要措施。各級行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作好《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的制作、分發、啟用工作。5月1日各金融機構原有《假幣收繳憑證》和“假幣”印章不得繼續使用。
附件1
假幣收繳憑證
編號:
持有人(或交款單位): | ||||
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
券別: | 版別: | 數量(張枚): | 金額: | |
冠字號碼: | 制作方式: | |||
來源: | ||||
經辦人: | 復核人: | |||
持有人簽字: | 收繳單位(章): 年月日 |
以下說明印在第三聯背面:
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收繳所持假幣。
持有人如對收繳假幣有異議,可在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申請鑒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假幣鑒定結果為最終鑒定。
持有人如對收繳程序有異議,可在收到鑒定書后60天內憑此證提出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2
“假幣”印章樣式
假幣 | |
× | ××××××××號 |
1.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
2.金融機構編號
考點
1.印章的樣式與規格
“假幣”印章規格為:長75mm、寬30mm。其中印章上方為“假幣”字樣,下方為各省簡稱和銀行行號標識代碼。
2.印章的正確使用
“假幣”印章采用藍色油墨,蓋在假幣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