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假幣處置規程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貨幣金銀處:
為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假幣管理,規范假幣處置工作,總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假幣處置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假幣處置規程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處置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假幣管理,規范假幣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假幣處置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接收(沒收)、保管、調運、銷毀假幣的處理過程。
第三條 假幣處置權屬于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各分支機構)具體負責轄內假幣處置工作。
第四條 假幣分為假幣實物、假幣樣張、假幣資料和假幣留置四種類別。
假幣實物是指待銷毀的假幣。
假幣樣張是指經總行審批同意,具有一定代表性需要留作樣本的假幣。假幣樣張由總行統一管理。
假幣資料是指有一定保留價值,可作為本部門分析、研究、培訓、宣傳等之用的假幣。
假幣留置是指在本地區第一次發現,可向總行申請作為假幣樣張的假幣。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假幣的接收(沒收)
第六條 各分支行應指定專人負責假幣接收(沒收)業務。辦理假幣接收業務應打“假幣收入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交上交單位,一聯用于登記假幣登記簿。
辦理假幣沒收業務,應打印“假幣沒收憑證”(一式三聯,格式見附件3),一聯交假幣持有人,一聯交送鑒單位,一聯用于登記簿。
第七條 對接收(沒收)的假幣應及時分類。并分別登記不同類別的假幣登記簿。
第八條 發現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幣,應通過貨幣金銀管理信息系統反假子系統將有關假幣特征資料上傳到上級行,同時提出假幣樣張申請。
第九條 假幣實物,紙幣應按券別100張為把,10把為捆;硬幣應按2000枚為箱(袋)。每捆(箱、袋)應加貼封簽,注明券別、面額合計、封捆日期,封簽上應標明“假幣”,并加蓋經手人、復核人名章。
第三章假幣的保管
第十條 假幣應及時集中,按實物、樣張、資料、留置假幣分別存放在專用箱柜(袋)內,并以代保管品形式寄存在發行庫內。
第十一條 假幣裝箱柜(袋)時,應實行兩人復核制度,并填制裝箱柜(袋)票,放置箱柜(袋)內假幣面上。箱柜(袋)外應加標簽注明假幣類別、券別、面額合計及經辦人、復核人名章。裝箱柜(袋)票、封箱柜(袋)票上應標明“假幣”字樣。
第十二條 假幣作為代保管品寄存在發行庫內,整箱整柜出入庫時應打印“代保管品出入庫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交發行庫管庫員,用于登記庫房代保管品登記簿,一聯用于登記假幣代保管品登記簿。
第十三條 各分支機構應建立假幣定期核對制度。部門主管每半年應對假幣與“假幣庫存報表”進行核對,并建立核對登記簿(見附件1),詳細記錄核對有關情況。
第四章 假幣樣張的確認與分發
第十四條 假幣樣張由總行認定。假幣樣張由總行統一配發。
假幣樣張逐級分發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中心支行。
第十五條 假幣樣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首次發現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幣;
(二)首次發現的具有新特征假幣;
(三)首次發現以新版人民幣為偽造對象假幣。
第十六條 總行收到各分支行上報的假幣樣張申請,應及時研判該假幣的制假特點,作出批復意見。
第十七條 各分支行收到總行同意作為假幣樣張的批復后,應將留置假幣中的該類假幣及時轉入假幣樣張。轉入假幣樣張的假幣數量原則上為2000張(數量不到2000張的應全部轉入),其余假幣可根據實際情況轉入假幣實物和假幣資料。同時打印“假幣轉換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登記假幣分類登記簿。
各分支行收到總行不同意作為假幣樣張批復后,應將假幣留置中的該類假幣及時轉入假幣實物或假幣資料。同時打印“假幣轉換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登記假幣分類登記簿。
第十八條 各分支行應及時辦理假幣樣張調運手續,按要求及時將假幣樣張全部送達總行。
辦理假幣樣張調運手續時,應打印假幣調運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用于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其他兩聯隨同假幣樣張送達總行。
第十九條 總行收到假幣樣張,核對無誤后,在調運憑證上加蓋印鑒,一聯退回假幣樣張調出行,一聯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
第五章 假幣樣張與資料的借用與歸還
第二十條 因反假貨幣宣傳、培訓或研發、調試、檢測有關機具設備等需要借用假幣資料或樣張,應經部門主管審批。同意后,打印“假幣借用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交借用人,一聯作暫借卡片,一聯用于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
第二十一條 假幣資料或樣張借用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假幣資料或樣張歸還,應將實物與暫借卡片進行核對,無誤后在暫借卡片上注明歸還日期,并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假幣資料或樣張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磨損、侵蝕已不具備保留價值,經部門主管批準同意后,將該假幣轉入假幣實物,并打印“假幣轉換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登記假幣分類登記簿。同時將轉入假幣實物的假幣樣張報總行備案。
第六章假幣的銷毀
第二十四條 假幣實物應及時銷毀。假幣實物銷毀應在殘損人民幣銷毀點行進行。
第二十五條 各分支行應將轄內需要銷毀的假幣實物集中調運到銷毀點行。
辦理假幣實物調運手續時,應打印假幣調運憑證,印鑒加蓋齊全后,一聯用于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其他兩聯隨同假幣實物送達銷毀點行。
銷毀點行收到假幣實物核對無誤后,在調運憑證上加蓋印鑒,一聯退回假幣實物調出行,一聯登記假幣總分登記簿。
第二十六條 各分支行應根據轄內假幣實物的庫存數量,通過貨幣金銀管理信息系統反假子系統向總行提出假幣銷毀申請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總行收到各分支行假幣銷毀申請報告后,應及時作出批復。
第二十八條 各分支行收到總行假幣銷毀批復后,應及時對該批復文件進行登記,并對總行假幣銷毀批復進行分解,逐一批復到銷毀點行。
第二十九條 銷毀點行收到假幣銷毀批復后,應及時對該批復文件進行登記,打印“假幣銷毀批復”,以此辦理假幣實物出庫銷毀手續。
第三十條 銷毀前,假幣實物面額、張數應與“假幣銷毀批復”進行核對,無誤后才能實施銷毀。
第三十一條 假幣銷毀過程中,應安排監銷人員,做好監督檢查,嚴防發生事故。
第三十二條 假幣銷毀完畢應填制“假幣銷毀確認表”,打印“假幣銷毀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