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反假貨幣信息系統試運行工作的通知銀發》[2009]37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及時掌握全國各地假幣收繳數量、種類、特征等信息,實時對假幣信息進行監測,實現人民銀行與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反假貨幣信息共享,人民銀行開發了反假貨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信息系統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人民銀行內部試運行。為確保試運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業務要求
(一)新的業務流程。信息系統運行后,對金融機構假幣收繳、解繳業務流程做一些調整,具體業務流程如下: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時,按照冠字號碼分類填寫假幣收繳憑證,并將假幣收繳憑證的有關信息傳至本機構報送行;月末,報送行在攜帶假幣實物到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假幣解繳業務前須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送假幣信息電子比對文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此文件進行比對,篩選出可能的新型假幣,并要求金融機構的報送行在解繳假幣實物時將篩選出的假幣單獨提交。
(二)填寫假幣收繳憑證的要求。金融機構生成假幣信息電子比對文件后,應啟用新的假幣收繳憑證(具體格式見附件1)。具體填寫要求如下:金融機構一次收繳持有人同一面額兩張或兩張以上假人民幣,如冠字號碼前6位不一致,應按照不同的冠字號碼分類填寫假幣收繳憑證;如冠字號碼前6位相同則視為同一冠字號碼,合并張數、面額后,填寫假幣收繳憑證。
二、上報電子比對文件要求
(一)電子比對文件的內容:報送行上報的假幣信息電子比對文件應包括假幣收繳匯總、明細兩部分數據。
1.假幣收繳匯總數據:每條假幣收繳匯總數據來源于報送行報告期內假幣收繳憑證的匯總信息,分為必報項和預留項兩部分內容。每條匯總數據的構成如下。
(1)券別:券別編碼見附件2。
(2)版別:具體版別見附件2。
(3)冠字號碼:冠字號碼為10位,分類后冠字號碼前6位+“0000”。
(4)數量:待上報假幣實物按照幣種、券別、版別、冠字號碼前六位分類后,每類假幣的合計張數。
(5)面額合計:待上報假幣實物按照幣種、券別、版別、冠字號碼前六位分類后,每類假幣的合計面額。
(6)收繳單位類型。
(7)持有人或單位名稱。
(8)證件種類。
(9)身份證件編號。
(10)收繳日期。
(11)幣種。
(12)造假方式:偽造或變造。
其中:(1)—(5)項為必報項;(6)—(12)為預留項,暫不需要金融機構上報。
2.假幣收繳明細數據:每條假幣收繳明細數據來源于報送行報告期內每張假幣收繳憑證信息,具體構成如下。
(1)業務日期:假幣收繳憑證生成日期。格式為yyyy—mm—dd。
(2)憑證編號:假幣收繳憑證的憑證號。
(3)冠字號碼:假幣收繳憑證中的冠字號碼。
(4)幣種:人民幣的編碼為“001”。
(5)券別:券別編碼見附件2。
(6)版別:具體版別見附件2。
(7)持有人(或者交款單位):假幣收繳憑證中的持有人或者交款單位信息。
(8)造假方式:偽造或變造。
(9)張數:假幣收繳憑證中的張數。
(10)面額:假幣收繳憑證中的面額。
(11)經辦人:假幣收繳憑證中的經辦人。
(12)證件種類(此項為非必報項):假幣收繳憑證中持有人的證件種類代碼。“1”為身份證;“2”為警官證;“3”為學生證;“4”為其他。
(13)證件編號(此項為非必報項):假幣收繳憑證中持有人的證件編號。
(14)機構名稱:假幣收繳憑證生成行的行名稱。
(二)電子比對文件名
報送行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的電子比對文件名應為24位編碼,其中報送機構代碼為10位;上報日期為8位;順序號為2位;擴展名為4位,具體示例如下。
示例:00120001362009103102.txt
“0012000136”為報送行代碼。報送行代碼請直接與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或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聯系索要。“20091031”為上報日期;“02”為順序號,應按日期順序增加。“.txt”為擴展名。
(三)電子比對文件格式
報送行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的電子比對文件格式為utf—8的文本文件。文件中每部分數據的第一行為標題行。每條數據的多個數
據屬性之間使用“|”分隔,每條記錄與記錄之間使用回車換行符(“\r\n”)分隔。匯總數據和明細數據之間使用分隔行分隔,分隔行由5個等號組成,即“= = = = =”。具體示例如下。
示例:
<收繳單位類型>|<持有人或單位名稱>|<證件種類>|<身份證件編號>|<收繳日期>|<幣種>|<券別>|<版別>|<冠字號碼>|<造假方式>|<數量>|<面額合計>
注:此項為匯總數據標題行。
|||||101501 | 1999 | FE80020000 || 2 | 200
注:此項為匯總數據必報項第一條記錄,其中,“101501”為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券別代碼,“1999”為版別,“FE80020000”為冠字號碼,“2”為報告期內收繳的同類假幣的數量合計,“200”為面額合計。
|||||101502 | 1999 | FE80030000 || 1 | 50
注:此項為匯總數據第二條記錄。
……依此類推。
= = = = =
注:此符號為匯總數據與明細數據分隔符號<業務日期>|<憑證編號>|(冠字號碼>1<幣種>|<券別>|<版別>|<持有人或者交款單位>|<造假方式>|<張數>|<面額>|<經辦人>|<證件種類>|<證件編號>|<機構名稱>
注:此項為明細數據標題行。
2009—08—10 | 000001|FE80020001 | 001 | 101501 | 1999 |張**|偽造|1|100|李**|1|110105197611303321 | ***銀行
注:此項為明細數據第一條記錄,其中,“2009—08—10”為“假幣收繳憑證”生成日期;“000001”為“假幣收繳憑證”中憑證號;“FE80020001”為“假幣收繳憑證”中冠字號碼;“001”為人民幣的編碼;“101501”為第五套人民幣100元紙幣券別代碼;“1999”為版別;“張**”為假幣持有人;“偽造”為假幣制作方式;“1”為假幣收繳數量;“100”為假幣收繳的面額;“李**”為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經辦人;“1”為身份證的代碼(此項為非必報項);“110105197611303321”為身份證號碼(此項為非必報項);“***銀行”為假幣收繳機構。
2009—08—11 | 000001 | FE80020002 | 001 | 101501 | 1999 | 王** | 變造 | 1 | 100 | 李**|1 | 110105197611303321 | ***銀行
注:此項為明細數據第二條記錄。
2009—08—11|000001 | FE80030001|001 | 101502 | 1999 | **公司| 偽造| 1 | 50 | 徐** | l |×××××銀行
注:此項為明細數據第三條記錄,該記錄反映假幣是某公司交款時發現的,因此記錄中“證件種類”和“證件編碼”為空,依此類推。
三、測試工作要求
為保證數據報送質量,保障信息系統穩定運行,建議報送行采用自動生成假幣電子比對文件報送有關假幣信息。金融機構可按上報假幣電子比對文件要求,自主開發數據報送系統;也可使用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開發的反假貨幣信息報送系統。金融機構在正式接入信息系統前,均須通過系統接入測試。系統接入測試工作由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負責,接入測試流程詳見附件3。
四、報送系統與信息系統的對接時間要求
報送行報送系統與信息系統的對接時間將分為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31日,該階段劃分為兩個步驟,從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31日,金融機構做好各項對接準備工作,并提交接入測試申請;從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根據測試申請開展測試工作,并將測試報告提交人民銀行科技司審批。如有技術方面的問題,請聯系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聯系電話60242299轉5160、2299或5179;第二階段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在此階段,通過測試審批的金融機構要分批次完成與信息系統對接工作。2010年7月1日,信息系統正式投入運行。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并協調組織落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