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銀辦發》[2013]14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012年4月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治理工作)以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紛紛行動起來,采取多種措施,推進現金清分比例的逐步提高,以有效扼制假幣的誤付,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目標是:以對假幣“零容忍”的態度,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銀行對外支付現金的全額清分,有效解決銀行對外誤付假幣問題,以冠字號碼查詢為手段,解決銀行涉假幣糾紛的舉證和責任認定問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樹立銀行的良好信用形象。為推動這一總體目標的實現,2013年人民銀行將進一步推進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現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繼續加強現金清分能力建設,推動全額清分目標實現
(一)現金清分的概念
現金清分指對人民幣現金進行面額和套別區分、真假幣鑒別、數量統計,并按照人民銀行頒布的鈔票流通標準進行質量分類的處理過程。
清分包括機械清分和手工清分。機械清分指通過自動化清分機具進行現金清分的處理過程。機械清分使用的自動化清分機具應符合人民銀行制訂的標準。手工清分指作為實現機械清分前的替代性措施,通過人工方式進行現金清分的處理過程。手工清分應由清分機構組織專門人員,對尚未配置清分設備或不宜采用清分設備清分的現金進行清點處理。金融機構臨柜人員對收入現金進行手工挑剔、鑒偽后付出的行為是辦理業務的必要步驟,具有小額、分散的性質,不屬于手工清分范圍。
(二)全額清分的要求
本意見所指全額清分指銀行對外付出(柜臺支付、自動取款機支付、自動存取款一體機支付、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回籠款)的紙幣現金全部經過清分。
10元及以上面額必須全額機械清分,5元及以下券別如不適合使用機械清分,可以組織手工清分。
除錢捆質量須符合人民銀行發行庫管理規定外,銀行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現金應在已清分的錢捆上標記“已清分”標識(有清分中心標識的可不用重復標記),以區別于未經清分的錢捆。標識式樣由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確定。
2013年7月1日起,全國地市以上銀行網點未清分錢捆不能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2014年1月1日起,縣級及以下銀行網點未清分錢捆不能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
銀行從人民銀行發行庫支取其他銀行繳存的帶有“已清分”標識的錢捆和人民銀行鈔票處理中心清分后的錢捆可不重復清分,直接對外支付。錢捆中發現假幣的,由完成清分的一方承擔責任。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協調在人民銀行發行庫辦理存取款業務的銀行協商解決在其他銀行已清分錢捆中發現假幣及長短款差錯的問題。
(三)實現全額清分的時間要求
設有全國性分支機構的銀行全額清分目標分三個階段:從2013年起,至多用3年時間實現省會(首府)城市銀行網點付出現金的全額清分;至多用5年時間實現地市銀行網點付出現金的全額清分;至多用8到10年時間實現縣級及以下銀行網點付出現金的全額清分。
地方性銀行(含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時間要求為3至5年實現全額清分目標。地方性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實現全額清分的網點順序(詳見附件1)。
對提前實現全額清分目標的銀行,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在辦理存取款業務中以適當方式給予激勵。
2013年4月底前,全國性銀行的總行須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全行清分設備配置和實現全額清分的詳細計劃和按年度的時間進度表。全國性銀行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銀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
(四)銀行可采取自建清分中心實行集中清分、網點配備清分機獨立清分、銀行共建清分中心進行合作清分、購買駐場式或離場式清分業務外包服務等各種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二、加快推動冠字號碼查詢工作,建立全國統一的銀行涉假幣投訴機制為解決銀行涉假幣糾紛的舉證和責任認定,人民銀行在江蘇省試點冠字號碼查詢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為加快推動該項工作的開展,現明確以下內容:
(一)記錄對象
第五套人民幣100元、50元券。
(二)實現模式
按照銀行對外付出現金的3個渠道和實際操作情況,冠字號碼查詢可采取以下3種實現模式。
模式一:取款機渠道
銀行在后臺機械清分鈔票并記錄冠字號碼,對應記錄取款機號及配鈔箱內鈔票的冠字號碼。
模式二:存取款一體機渠道
實現方式一:存取款一體機利用自身具備的冠字號碼識別功能,記錄每一筆存取款業務的冠字號碼。
實現方式二:存取款一體機關閉循環功能,按照模式一進行操作。
模式三:柜臺渠道
實現方式一:銀行使用具備冠字號碼識別功能的點驗鈔機,記錄每一筆存款或取款業務的冠字號碼。
實現方式二:使用清分機等設備對應記錄冠字號碼、網點號等信息
(三)傳輸要求
以上3種模式記錄的信息,必須當天傳輸到冠字號碼查詢信息系統。
(四)時間要求
銀行各渠道對外付出現金,實現冠字號碼可追溯實現的時間要求:不遲于2013年底,客戶通過取款機辦理的取款業務實現冠字號碼查詢。不遲于2015年底,客戶的每一筆存取款業務,都能實現冠字號碼查詢。
具體見下表:
實現冠字號碼查詢的時間要求
現鈔支付渠道 | 實現時間 |
取款機 | 不遲于2013年底 |
存取款一體機 | 不遲于2015年底 |
柜臺 | 不遲于2015年底 |
各全國性銀行總行和地方性銀行應根據本銀行現有設備情況和以上時間要求制定分年度實現計劃,于2013年4月底前分別報人民銀行總行和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并每半年報送實際執行情況。對于短期內關閉存取款一體機確實有困難的銀行,應在任務完成計劃中明確設備更新時間表,及各年度開啟循環功能的存取款一體機數量。
(五)數據要求
1.記錄的要素
為保證涉假幣糾紛的舉證需要,銀行至少要記錄以下要素:行名、網點名、業務類型(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或柜臺)、機具編號,以及日期、時間、鈔票狀態(真假殘舊)、幣種、版別、幣值、冠字號碼文本、冠字號碼圖像。
2.設備輸出數據的格式
現鈔處理設備記錄的數據,需導入冠字號碼查詢信息系統。為保證數據的兼容性,實現匯總、查詢等功能,各銀行現鈔處理設備記錄數據的格式參照《銀行現鈔處理設備冠字號碼查詢數據格式(試行)》(附件2)執行。
(六)數據存儲方式
不遲于2015年底,銀行應實現將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或柜臺渠道記錄的冠字號碼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開發統一的冠字號碼查詢信息系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省為單位,按照統一的冠字號碼記錄要素,將轄區內銀行的數據集中存儲(冠字號碼圖像數據占用空間較大,可按分散方式存儲在銀行本地,需要時調用);人民銀行對各省的數據匯總儲存。冠字號碼查詢信息系統的數據應至少保存3個月。
(七)數據查詢方式
為方便消費者,避免矛盾激化和集中,采用在業務發生網點查詢的方式。具體采用按權限查詢方式,即按照管理需要進行授權,銀行分行和各網點都可登陸冠字號碼查詢信息系統,對授權范圍內的業務進行查詢。
三、建立信息定期反饋和檢查制度
2013年起,各銀行的省級分行應按照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按月報送本行全省現金收付量、現金清分數據,按季報送本行全省清分能力數據(詳見附件3)。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銀行總行及各分支機構、地方性銀行分別向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報送半年及全年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匯總后報總行。人民銀行總行對14家在京全國性銀行總行發文通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區內銀行發文通報。
自2013年開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每年對轄區內銀行進行一次鈔票清分質量情況、設備配置情況及全額清分進度完成情況的專項檢查,檢查后組織召開檢查情況通報會,提出整改要求,并于當年11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和整改要求專題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四、在銀行系統內對各銀行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現金中發現的假幣情況進行通報
2013年起,人民銀行將在銀行系統內建立按月排名通報制度。人民銀行總行發文通報范圍為14家全國性銀行,與2012年保持一致,形式由一對一改為集中排名發文通報。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轄區內采取相同指標進行排名發文通報。
通報內容包括:人民銀行清分、復點中發現假幣的整體情況分析、各收文單位已處理現金中的假幣濃度(即人民銀行清分、復點中發現的假幣張數占處理該銀行現金張數總量的百萬分“PPM”)。
通報制度以正向激勵為原則,對于排名狀況持續表現不佳的,各分支機構可以采取約談高管人員、警告、通報批評等措施,督促銀行加強假幣專項治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