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額清分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3]19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自2012年4月起,人民銀行開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的專項治理工作(即假幣“零容忍”工作)。各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大力推進,在工作機制建立、軟硬件配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
隨著工作的深入推進,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推進假幣“零容忍”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在《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銀辦發[2013]14號)的基礎上,現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全額清分工作
(一)金融機構柜臺應嚴格規范清分操作流程,保證達到清分要求
金融機構柜臺如使用通過兩次進鈔分別完成鑒偽和清分操作的現金處理設備(業內稱作“一口半清分機”),需嚴格采用兩種模式進鈔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進鈔使用設備的鑒偽功能挑剔出假幣,另一次進鈔使用設備的清分功能區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鈔票。現金僅經一種模式進鈔完成操作的,不能視為已清分。
各金融機構柜臺配備上述設備的,要針對本機構的實際情況,制定嚴格、規范的清分操作流程,保證清分質量不打折扣。不建議金融機構網點后臺和現金中心清分配備上述設備。
(二)加強對現金清分設備的檢測
人民銀行將制定清分設備檢測方案,按照假幣“零容忍”的要求,使用假幣樣張及依據《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銀發[2003]226號文印發),制作的實物票樣,對清分設備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對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將要求限期升級改造。
(三)明確商業銀行間已清分款項的差錯責任
商業銀行交存人民銀行發行庫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業銀行后,長短款、假幣等差錯責任由實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擔(可根據冠字號碼查詢、封簽腰條等確認責任)。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制定已清分款項差錯追溯辦法的細則,并于2013年10月底前報總行備案。
(四)進一步提高現金清分質量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現金清分工作的指導。在總行統一檢測方案未出臺前,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根據正在執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等要求和人民銀行鈔票處理中心執行的清分質量標準,對各金融機構現金清分工作進行指導,并對清分質量進行檢查。
金融機構應規范使用鈔票處理設備,確保設備各項功能正常運行。不應以操作不便、運行速度慢等為由,關閉設備的清分、鑒偽等功能或調低設備性能。
(五)促進現金清分外包業務健康發展
金融機構根據本機構現金清分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選擇自行清分或外包清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商業銀行現金清分外包的指導,提高清分質量。
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
(一)冠字號碼查詢系統
1.時間要求
金融機構應于2015年底前,實現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及柜臺渠道記錄的冠字號碼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統一管理。金融機構在冠字號碼查詢系統建成以前,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按時實現單機查詢:2013年底之前,實現取款機的冠字號碼查詢;存取款一體機冠字號碼查詢的實現時間提前至2014年底(2013年底開始,人民銀行將對實現冠字號碼查詢的取款機和存取款一體機統一粘貼標識)。
2.文件與系統功能
冠字號碼數據文件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層級是FSN文件,該文件由現金處理設備生成,向金融機構冠字號碼軟件或系統導入,格式和要素在《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附件2中已進行了明確規定;第二層級是金融機構冠字號碼軟件或系統生成的文件,文件用于金融機構行內數據集中,人民銀行對數據格式不作強制要求,該文件可以不包含冠字號碼圖片信息。
金融機構應組織開發與現金處理設備輸出文件相匹配的軟件或系統,實現以下功能:一是能導入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現金處理設備輸出的FSN文件;二是能對記錄的冠字號碼數據進行精確查詢和模糊查詢;三是能按照人民銀行或金融機構上級機構的要求導出相應格式文件。人民銀行對軟件或系統功能的實現方式不做具體要求。
3.數據接口
金融機構冠字號碼查詢系統應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預留數據接口。文件格式應為文本文件,采集要素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誤付假幣專項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當中除冠字號碼圖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素信息。
(二)記錄要素調整
1.明確“行名”、“網點名”項
目前金融機構每個網點的“行名、網點名”項均有“金融機構代碼”和“支付行號”兩個,現統一為金融機構代碼。
2.取消“鈔票狀態(真假殘舊)”項
假鈔應從流通領域直接剔除,“殘舊”判斷項尚不能量化,故予以取消。
(三)糾紛解決機制
1.申請及受理條件
客戶申請涉假查詢,應在辦理取款業務之日起1個月內(含取款當日),攜帶有效證件、有異議紙幣或《假幣收繳憑證》、辦理取款業務的證明資料,到取款金融機構提交冠字號碼查詢申請。金融機構只受理涉假冠字號碼的查詢,對于查詢人提供證明材料不完備的查詢申請,查詢受理單位應當面告知查詢人補齊相關材料,不得無故拒絕受理查詢申請。經鑒定為真幣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額退還查詢人或應查詢人要求更換其他真幣給查詢人,殘損券由付款行按照相關標準予以兌換。
2.查詢方式及時限
查詢方式分現場查詢與非現場查詢。現場查詢是受理人使用信息系統客戶端,直接向查詢人顯示查詢結果。非現場查詢是受理人在后臺登錄信息系統查詢冠字號碼信息后,根據查詢人的要求,將查詢結果在現場或通過郵件、郵寄方式告知查詢人。受理人應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查詢事項,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時間的,應提前告知查詢人。
3.查詢結果處置
根據查詢結果判定為付款行付出假幣的,付款行應收回并全額賠付;如果假幣已被其他銀行收繳或公安機關沒收,付款行應取得查詢人持有的《假幣收繳憑證》或《假幣沒收收據》后予以賠付。
查詢人對結果有異議的,查詢受理單位應告知查詢人在3個工作日內向其上級機構或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再查詢。上級機構或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與處理工作。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經負責人核批后,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并向查詢人說明原因。
4.異議調解處理
金融機構受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查詢人申請的、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查詢或辦理查詢的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查詢人可到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投訴,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接到查詢人投訴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責令有關金融機構改正。
全額清分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是有機結合的整體,各金融機構應統籌考慮,采取契合本機構實際的措施,加強清分能力和冠字號碼查詢系統建設,按照已報送人民銀行的進度安排,按期實現全額清分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各階段目標。每月25日前,各金融機構應按月將全額清分工作、冠字號碼查詢工作進度的落實情況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匯總后于每月底前報總行,如有好的經驗作法可隨時報總行,以便推廣和相互交流借鑒。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3年8月30日
考點
1.關于“一口半”清分機的操作規定
金融機構柜臺如使用通過兩次進鈔分別完成鑒偽和清分操作的現金處理設備(業內稱作“一口半清分機”),需嚴格采用兩種模式進鈔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進鈔使用設備的鑒偽功能挑剔出假幣,另一次進鈔使用設備的清分功能區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鈔票。現金僅經一種模式進鈔完成操作的,不能視為已清分。
2.商業銀行之間已清分款項的差錯責任認定
商業銀行交存人民銀行發行庫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業銀行后,長短款、假幣等差錯責任由實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擔(可根據冠字號碼查詢、封簽腰條等確認責任)。
3.冠字號碼查詢系統的建設要求
詳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額清分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部分“冠字號碼查詢工作”中的第一項“冠字號碼查詢系統”。
4.存取款一體機冠字號碼查詢的時間提前要求
存取款一體機冠字號碼查詢的時間提前至2014年底。
5.糾紛解決機制:申請及受理條件、查詢方式及時限、查詢結果處置、異議調解處理
詳見《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額清分和冠字號碼查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部分“冠字號碼查詢工作”中的第三項“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