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職責,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的指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發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兌換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貨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本指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和變造的貨幣。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承擔的反假貨幣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反假貨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堵截、收繳流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假幣;
(三)做好貨幣現鈔處理設備日常管理和升級,防止假幣誤收誤付;
(四)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活動,增強社會公眾防假識假的能力;
(五)確保現金從業人員學習并具備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
(六)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假幣案件線索,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假幣犯罪活動。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指定職能部門負責所屬機構及網點反假貨幣工作的部署、指導與落實。
第二章 日常防范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完善現金業務操作流程。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付出的貨幣進行全額清分,防止誤收誤付假幣。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程監控貨幣收付、貨幣清點整理、自助設備加鈔、清機等業務。
監控資料應清晰完整,監控資料存儲時間應滿足檢查管理需要。
第九條 對收付過程中機具報警的鈔票,應進行人工最終鑒別。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反假貨幣服務設施,在營業網點配備以下資料和設備:
(一)本單位及當地貨幣投訴電話號碼;
(二)符合質量標準的點驗鈔機;
(三)貨幣宣傳資料。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受理、調查、處理涉假幣投訴,并記錄備案。
第三章 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組織開展反假貨幣業務日常培訓和集中培訓,提高現金從業人員反假貨幣業務素質,滿足反假貨幣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柜面貨幣收付人員、清分復點人員和相應的貨幣管理人員納入反假貨幣業務培訓范圍。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業務培訓包括理論培訓和假幣識別技能培訓。
理論培訓包括貨幣的基礎常識、防偽技術和防偽手段,假幣的制作手法、制作特點和識別方法,反假貨幣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反假貨幣工作機制和工作形勢等。
假幣識別技能培訓包括識別假幣和辨別偽造、變造特征。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組織柜面貨幣收付人員、清分復點人員和相應的貨幣管理人員參加并通過反假貨幣業務考試;考試輪訓周期為3年。
在新版貨幣發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組織培訓和考核,做好新版貨幣發行配套工作。
第四章 收繳鑒定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履行假幣收繳義務,規范假幣收繳和鑒定行為,維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繳假幣包括柜面收繳假幣和清分收繳假幣。
柜面收繳假幣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柜臺辦理現金業務時發現假幣進行收繳的行為。
清分收繳假幣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處理中心清分復點現金時發現假幣進行收繳的行為。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柜面收繳假幣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清分收繳假幣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予以收繳;
(二)假幣裝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印章,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
(三)填制《假幣收繳憑證》。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簿》,假幣實物入庫(柜、箱)專人管理,確保賬實相符。
收繳的假幣應錄入反假貨幣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假幣實物進行整理分類,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解繳假幣。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授權,可辦理貨幣真偽鑒定業務。
辦理貨幣真偽鑒定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從事現金業務工作2年以上,并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貨幣真偽鑒定專業人員;
(二)配備貨幣分析鑒別儀器;
(三)具有固定的貨幣鑒定場所。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受理貨幣持有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規定保存《假幣收繳憑證》、《貨幣真偽鑒定書》等相關材料,保存期限5年。
第五章 假幣監測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假幣監測反應工作機制,為偵破假幣案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選擇轄區內專業市場集中、現金流量較大的區域所在地的營業網點設立假幣監測反應站點。
第二十七條 假幣監測反應站點負責采集已收繳假幣、被收繳人身份、采集時間等信息(格式見附1)。每月末將采集的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假幣監測反應站點對柜面一次收繳假幣數量達到5張以上的,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監測點或經偵部門。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時監測假幣收繳情況,提煉有價值的假幣線索,確保采集的假幣信息真實、客觀、準確。
第六章 冠字號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