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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辦法

2022-02-08T16:30:07Z

神華神東電力山西河曲發電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神華神東電力山西河曲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設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能源集團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能源集團電力產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能源集團山西電力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各企業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
  •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逐級負責制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公司應逐級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并接受上級單位的監督監察和考核問責。
    • 第五條 公司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各項具體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主要職責是
  •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范,以及上級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組織制定并及時修訂本企業安全生產各項規程制度;
  • (二)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監督體系和應急管理體系
  • (三)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 (四)負責應急能力建設,編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控制、減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 (五)負責編制安全生產滾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六)負責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
  • (七)負責統計上報安全生產信息。
    • 第六條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包括生產技術部、設備維護部、發電運行部、燃料物資部等部門,以及承擔生產任務的部門、專業、班組等。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負責生產業務保安和專業技術保安,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完成公司安全生產目標任務,確保生產過程安全和秩序穩定。
    •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體系為安全監察部及三級安全監督網成員。安全生產監督體系負責進行責任約束,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獎勵考核和責任追究,與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共同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目標
    • 第八條 公司安全生產總體目標。
  • (一)不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
  • (二)不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
  • (三)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不發生職業病發病率事件;
  • (四)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
  • (五)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 (六)不發生B類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
  • (七)不發生IV級及以上環保事件,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率不低于99.8%。
    • 第九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四級控制。
  • (一)公司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一般及以上設備損壞和火災事故
  • (二)部門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
  • (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
  • (四)員工不發生差錯、違章。
  •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 第十條 公司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道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滿足安全生產條件,保證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同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共同承擔領導責任。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協助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分管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責任:
  •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 (四)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五)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第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公司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領導班子作出決定
  • (二)按照黨政同責的原則,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安全生產重要工作;
  • (三)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選拔、任用、考核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 (四)支持公司領導班子關于安全環保的決策部署,支持和領導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會組織等履行監察監督職責;
  • (五)指導開展公司安全文化建設,通過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弘揚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思想。
    • 第十四條 公司領導班子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職責。
  •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上級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
  • (二)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和監管職責;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四)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科技創新,組織實施員工安全教育培訓;
  • (五)督促、組織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 第十五條 公司應設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統一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 第十六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 (一)組織或參與擬訂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二)組織或者參與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 (三)督促落實公司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公司應急救援演練;
  • (四)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 (五)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 (六)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 (七)對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 第十七條 公司其他職能部門應在行政正職、黨委書記和分管副職領導下,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組織員工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 第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負有管理職責的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照協議履行職責。
    • 第二十條 公司對管理區域內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統一協調管理責任。
    • 第二十一條 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處理或者組織人員疏散。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規范和勞動紀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和撒離危險場所。
    • 第二十三條 公司生產部門應設專職安全員;其他部門和班組設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建立由公司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部門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的三級安全網。
  • 第五章 安全生產投入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根據安全生產計劃制定安全生產費用計劃,經公司審批后,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公司應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預算執行和資金保障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費應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可用于重大災害治理、重大隱患治理、安全生產改造、安全防護設施、應急裝備及演練、安全教育培訓等內容。
    • 第二十七條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優先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并對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 第六章 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
    •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構建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對安全生產風險和隱患實行分類管理、分級管控。各級人員按職責分工,履行安全生產風險和隱患的管控責任,制定風險管控方案,確定管控重點,并對存在風險的生產場所、環節和崗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覆蓋安全生產全過程的風險管控體系,從作業活動、工藝流程、設備系統、生產區域等多個維度全面開展風險的辨識、分析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管理標準和控制措施,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數據庫,并不斷健全完善。
    • 第三十條 公司應按照風險評估結果,將辨識出的危險源確定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4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4種顏色標注.
    •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將風險控制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實到相應的責任部門和責任崗位,對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級實施有效管控,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實行公司、部門、班組、崗位四級管控,對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公司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加強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定高風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實際,明確高風險作業項目清單。高風險作業項目必須制定專項施工方案。
    •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按照日常檢查和定期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隱患排查工作機制,編制隱患排查治理方案和計劃,建立隱患臺賬。
    • 第三十四條 重大隱患應按規定及時向山西公司和政府監管部門報告,隱患治理應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按照集團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規定,山西公司對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應書面報請山西公司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核銷并恢復正常生產。
  • 第七章 安全監督管理
    • 第三十五條 對于地方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公司應設立安全總監職位,專門負責監督管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職其他工作
    •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設獨立的安全監察部,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監督檢查管理責任。安全監察部一般由公司行政正職主管,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司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領導。
    • 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察部的基本職責
  • (一)監督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規程、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制定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貫徹落實;組織或配合安全生產工作規程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 (二)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 (三)監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整改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匯報;
  • (四)會同工會、人力資源部組織編制公司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 (五)參加和協助公司或上級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監督事故“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 (六)對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貢獻者和事故有關責任人,提出獎勵和處罰意見;
  • (七)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 第三十八條 安全監察部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察部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熟悉生產過程,掌握一定安全生產技術和專業知識,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安全監察部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按集團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
    • 第三十九條 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具有下列職權
  • (一)有權隨時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等檢查,調閱有關資料,組織或參加相關會議,向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了解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部門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發現威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的命令;
  • (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公司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 (四)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 第八章 規章制度
    • 第四十條 公司應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措施等。在貫徹執行中可結合實際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各項規程制度:
  • (一)編制各類設備系統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分管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 (二)制定公司的各工種檢修管理、技術監督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說明書,編制主、輔設備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分管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 (三)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登記建檔,建立健全生產、儲存、運輸、使(領)用、保管、處置等規程制度,經分管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 (四)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 (五)組織編制危險源預防控制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及時修訂、復查各項規程制度,確保其有效和適用。
  • (一)設備系統、反事故技術措施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各項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 (二)每年應對現行規程制度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局部修訂內容應書面印發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暫不需修訂的,應發布經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
  • (三)規程制度至少每三年重新進行一次修訂、審定并書面公布,規程制度補充或修訂后,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每年公布現行有效規程制度清單,并按崗位配齊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
    •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三票(工作票、操作票、風險預控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運行崗位交接班制度中必須明確現場交接班的方式和內容,原則上運行人員應提前30分鐘進入現場檢查熟悉設備狀況。
    •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定期開展覆蓋安全生產全過程的風險辨識、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每人、每天、每項作業進行人身風險預控,經常性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整改治理。
    •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對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點)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全體員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 第四十七條 公司要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制定各項技術監督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技術監督網絡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安全可靠運行。
  • 第九章 安全生產計劃
    •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依據安全性評價、技術監督、設備可靠性分析、運行分析、設備狀況分析等結論,每年組織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包括生產檢修計劃、技改計劃、生產培訓計劃、規程制度修訂計劃等,反事故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應作為安全生產計劃的重點內容,應明確費用投入的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等.
    • 第四十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計劃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應以生產技術部為主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以安全監察部或人力資源部為主制定。
    • 第五十條 反事故技術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及公司事故防范對策應納入生產檢修計劃。
    • 第五十一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及公司實際情況,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人身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

安全施工措施計劃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 第五十二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防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涉及項目,應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
  • 第五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照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計劃實施細則,分解任務,落實責任,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并保證計劃的落實。
  • 第五十四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監督措施計劃的實施,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存在的問題。
  • 第十章 教育培訓
    •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員工安全培訓檔案。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規程制度考試情況應及時錄入檔案
    •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對新入廠員工實行公司、部門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 第五十七條 新上崗(包括轉崗)員工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 (一)運行人員(含調度、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生產規程制度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
  • (二)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學習和跟班實習;
  • (三)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和操作人員,必須經監護作業、操作,通過綜合測評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 (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認定的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第五十八條 在崗員工培訓。
  • (一)定期開展對在崗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培訓活動;
  • (二)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值班人員,應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安全工作規程、運行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 (三)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公司應對其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 (四)主要崗位運行人員、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經過仿真系統培訓;
  • (五)所有員工應每年進行一次觸電現場急救培訓,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員工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所有員工應掌握應急救護、逃生方式和應急裝備的使用方法;
  • (六)從事危險化學物品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掌握危險化學物品性質、有關技術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應急處理;
  • (七)設備更新、改造等過程中,公司應對有關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設備安全技術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應急處理;
  • (八)遵守國家有關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安排從事安全管理崗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參加繼續教育。
    • 第五十九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應按國家和行業規定參加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并達到國家或相關地方政府規定的培訓合格要求,取得相應考核合格證或從業資格證,具備與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
    • 第六十條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 (一)公司正副職負責人、正副總工程師及安全監察部負責人一般每兩年參加一次山西公司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考試;
  • (二)公司對部門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 (三)公司對從事運行、檢修、試驗的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每年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文件形式公布有資格人員名單。每年2月份前印發公司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名單文件。年度內人員有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相關部門。
    • 第六十二條 公司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礙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剖析本單位及公司內部典型事故案例,舉一反三,落實防范措施。
    •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運用多媒體、廣播、公司網站、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傳播普及安全常識和安全技術,開展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安全培教育,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結合國家有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系列活動。
  • 第十一章 例行工作
    • 第六十五條 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班組在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任務,分析危險因素,布置相應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做好記錄。

班后會:總結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并做好記錄。

電力工程建設單位應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推行班前、班后會制度,組織或安排監理單位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第六十六條 安全日活動。

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安全日活動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每月至少參加并檢查一次班組安全日活動情況、生產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主管、專業主管、安全員等)每周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日活動。

  •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研究決策安全生產重大事項。會議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參加。

  • 第六十八條 安全分析會。

公司應每月召開一次月度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存在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研究、落實反事故措施。會議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公司生產部門應每月召開一次月度安全分析會,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部門專業主管、安全員、班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

  • 第六十九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公司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安全監察部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布置安全檢查、安全活動、現場監督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外包工程管理、風險預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管理存在問題。

  • 第七十條 安全檢查
  • (一)公司應經常性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
    • 1.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組織春秋季、迎峰度夏防汛防臺、冬季供暖等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
    • 2.根據安全生產客觀規律、設備運行、工程建設、政府部門和上級單位的要求等,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 (二)山西公司對各企業定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不定期進行抽查和突擊檢查。
      • (三)檢查前應編制安全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公司分管負責人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
      • (四)安全檢查應結合安全性評價內容進行。
        • 第七十一條 安全簡報。
      • 第七十二條 安全性評價。
    • 第七十三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

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制,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公司應加強崗位標準作業流程管理,建立健全各類生產崗位的標準作業流程。

  • 第七十四條 信息報送。

公司應按程序報送設備異常、突發事故及集團、山西公司需要的其他安全信息。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節日期間,應每日報告當日安全生產情況;節后,應及時報送節日期間安全生產情況。

事故信息按集團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相關規定進行報送。事故單位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報告山西公司,山西公司應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報告集團。事故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屬地地方政府和行業安全監管部門。

  • 第十二章 建設項目與施工
    • 第七十五條 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應建立健全以公司為核心,各參建單位共同參與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公司對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參建各方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各自安全責任,共同管理項目現場安全工作,實現安全工作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
    • 第七十六條 公司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在開工前,應成立安全委員會.
    • 第七十七條 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項目安全委員會由公司負責召集成立,主任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負責人、監理公司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負責人擔任。

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應在7天內做出相應調整

  • 第七十八條 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項目安全委員會職責
  • (一)貫徹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審批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重大措施;
  • (二)批準并發布現場各承包方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實施細則;
  • (三)組織或監督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 (四)審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
  • (五)協調承包方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

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承包方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七十九條 安全委員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每周和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
  • 第八十條 項目主責部門為安全委員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和安全管理歸口部門,其主要職責
  • (一)負責監督檢查各承包方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情況
  • (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公司安全委員會批準執行;
  • (三)負責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
  • (四)建立現場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信息網絡聯系制度,組織安全網活動;
  • (五)提出對承包方安全考核與獎懲意見,提交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批準執行;
  • (六)負責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安全信息的統計、報告工作;
  • (七)完成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安全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工作。
    • 第八十一條 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管理應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體系。
  • (一)公司與相關方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安全網);
  • (二)相關方應按照法規要求,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三)對于施工安全風險大、危險因素多的擴建、技改、重大檢修項目,應要求監理單位設立專職安全副總監,施工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副經理.
    •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實時掌擺工程建設的安全情況,在管理區域內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無論其管理關系如何,必須立即向山西公司報告
  • 第十三章 發包工程和特殊用工
    • 第八十三條 涉及發包工程、臨時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的,公司應依法建立和完善發包工程和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明確管理要求,規范合同或協議的形式、內容、審批程序等。公司對臨時工和勞務派遣人員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承包方對其現場人員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 第八十四條 公司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在合同或安全管理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安全責任及責任人,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及獎懲(包括安全保證金的扣罰及返還)等內容,合同或安全管理協議在履行審核會簽程序過程中,需經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
    • 第八十五條 公司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嚴禁以部門、班組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嚴禁任何形式的轉包和違法分包。
    • 第八十六條 公司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 (二)合同人數30人以下的應至少設置1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合同人數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不少于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合同人數在100人及以上的應當設置不少于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合同人數在100人及以上的長期外包單位,必須設置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不少于員工總數的3%,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且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 (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上崗情況;
  • (四)承包方是否有相應工程項目的賠償能力;
  • (五)承包方施工業績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 (六)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的相關技術資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大型施工機械是否滿足需要等進行審查。
    • 第八十七條 發包方(公司)安全責任。
  • (一)建立并落實外委隊伍安全管理“十必須兩嚴格”實施細則;
  • (二)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
  • (三)對承包方全員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所有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作業;組織對承包方員工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學習和考試。
  • (四)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保存完整交底資料和簽字記錄。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灼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危險性場所作業,公司應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審批程序的專項安全措施。
  • (五)合同中規定由公司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事項。
  • (六)發包工程中有多個承包方,公司應與承包方簽訂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公司負責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 (七)組織承包方開展現場安全檢查。
    • 第八十八條 承包涉及電力生產檢修等工作的,承包方、所屬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工作票制度及有關要求。長期承包運行、維護和檢修工作的,公司應對承包方技術負責人培訓考試,定期公布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
    • 第八十九條 工程正式開工作業前,承包方向公司提供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或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關安全資料,經審查備案后方可開工作業。
    • 第九十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外委作業許可和現場監護制度,加強承包商現場安全管理,檢查“三措兩案”編制和落實情況,對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起重作業、危化品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特殊高風險作業,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 第九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對承包商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承包方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安全監察部應予以制止、處罰,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不合格承包商應列入“黑名單”,限制其承攬集團相關業務。
    • 第九十二條 承包方在公司管理區城內發生人身事故的,公司必須立即向山西公司、集團報告。責任歸屬依據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結論確定。
    • 第九十三條 選擇勞務派遣用工模式,必須與勞務派遭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遭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違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具有一定事故傷害賠償能力。
    •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標準,為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工)和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工)和被派遣勞動者分派到部門、班組參加安全生產工作時,應由所在部門、班組負責管理,并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 第九十五條 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工)和被派遣勞動者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危險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正式員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禁止在無監護下單獨從事危險工作。
  • 第十四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
    • 第九十六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提供合格的勞動衛生保護用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健康及相關權益。
    • 第九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產生的職業病承擔責任。
    • 第九十八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努力使其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二)設置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分開原則。
  • (四)保證具有職業危害車間、班組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等衛生設施。
  •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 第九十九條 公司應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 (一)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第一百條 公司建設(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 第一百〇一條 公司禁止使用被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 第一百〇二條 公司應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督促、教育、指導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 第一百〇三條 公司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教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更換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第一百〇四條 公司應加強職業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防止發生職業病。
    • 第一百〇五條 公司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按規定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包括塵肺、鉛中毒、噪聲及其他職業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 第十五章 重大危險源管理
    • 第一百〇六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 第一百〇七條 相關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并制定實施方案。
    • 第一百〇八條 相關企業應明確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建立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的安全包保履職記錄,做到可查詢、可追溯,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公示牌,接受員工監督。
    • 第一百〇九條 相關企業應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要求,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山西公司、集團。
    • 第一百一十條 相關企業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定期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發電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相關企業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應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報告核銷。
    •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相關企業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現場檢測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記錄,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發電企業應立即整改。整改期間應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相關企業應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相關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 第十六章 應急管理
    •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應堅持預防與應急并舉,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響應迅速、保障措施有效的應急機制,控制、減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成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和專兼職救援應急隊伍,配備應急所需要的器材、設備和物資,定期進行檢測、維護和試運,使其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
    •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公司應制定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可編入現場工作規程。
    • 第一百一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集團要求,針對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突發事件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 第一百一十九條 應急預案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發布,應每年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修改變動情況,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情況,應急預案演練及應用過程中發現問題等,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時效性,必要時組織修訂并重新公布、備案。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訂一次。
    • 第一百二十條 應急預案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備案制度。

公司應急預案報山西公司備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應將應急培訓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培訓。
  •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 (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根據公司事故風險特點,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 (二)車間、班組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 (三)每位員工(包括行政管理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應急演練。
  • (四)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嚴格執行,確保在3年內公司所有應急預案均開展一次演練。
    • 第一百二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后,公司應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并防止事件擴大,及時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調集應急教援隊伍和物資裝備,組織營教受害受困人員,搶修損壞的設備設施,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信息。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公司應對事件原因進行分析,評估事件損失,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整改措施,盡快組織恢復生產和工作秩序。
  • 第十七章 考核與獎懲
    •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對部門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對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
    •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或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造成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處事故,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評先評優和干部任用過程中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公司發生責任事故,取消責任門及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相關責任人在處分期內不得提拔任用。
  • 第十八章 附則
    •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修訂。
    •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神華神東電力山西河曲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神電河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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